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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9年07月09 09时 ( 15年前 )    浏览:3084 次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9〕13号)


发布时间:2009-4-9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9〕1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各类医疗技术审核申请准备工作。卫生部组织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工作后,要及时做好技术审核申请上报工作。我厅将制定下发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及技术审核办法,各单位要按要求组织申请上报。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制定本医疗机构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组织实施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并定期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附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二○○九年四月九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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