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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

日期:2013年05月22 13时 ( 11年前 )    浏览:2648 次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3〕23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为更好地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 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和我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 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卫医〔2006〕45号)要求,我厅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对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和项目进行质控评价,现将《我省临床检验 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以下简称《名单》)予以公布。

  一、原则依据

  此次公布的互认机构及项目的确定以“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为原则;以参加省级临床检验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及常规开展临床检验实验室室内质控工作情况为依据。

  二、机构项目

  互认机构包括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互认项目包括临床检验中常规开展的项目,包括: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常规、传染病标志物、激素、肿瘤标志物等共44项临床检验项目。

  三、适用范围

  全省医疗机构应认可《名单》中本级及上级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三级医院对《名单》中二级医院检验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 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 紧急状态下的;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分类梳理涉及到的本地区医疗机构和项目,并采取有效形式和途径进行公示和宣传, 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知晓度,落实各医疗机构对公布机构及检验项目结果的认可和衔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要加强对本地区纳入检验互认范围的医疗 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建立科学可行、便于操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落到实处。

  2、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督查、考核、评估制度;要开展临床检验实验室室内、室间评价工 作,保证检验质量,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检验报告;要强化医患沟通制度,切实提高医务人员沟通技巧,对确需重复检查的项目,应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 患者的理解和信任。

  3、各级临床检验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临床检验机构医学检验检查的质量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各机构对医学检验检 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各机构间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做好全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夯实基础。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适于互认的机构及项目,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医政处。我厅将根据工作情况,对《名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附件下载:江苏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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